崇明区加强粮食供应保障的实施细则

2022-05-19 09:44

条款内容

涉及粮食保供相关环节及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支持对象

疫情期间从事粮食保供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支持内容

疫情期间,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从事粮食保供的企业,根据区级大米保供指导价出售的实际订单量,给予一定补贴;对涉及粮食生产加工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操作流程

企业或相关单位凭疫情期间在本区范围内按照指导价出售的实际订单量(仅限于通过各乡镇上报的大米保供订单),由企业或相关单位所在乡镇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区级审核、拨付资金。对涉及粮食生产加工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所需材料

乡镇申请函(保供业务证明函)。

疫情期间粮食保供企业证明。

疫情期间粮食保供订单(车辆配送信息、签收信息等相关凭证)。

涉及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

 

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421室。

联系人:李维维        

电话:5962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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