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区将《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整理汇编,以方便企业查询和申报。为助企纾困,金山区将为企业提供防疫财政补贴,范围包括工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防疫消杀以及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抗疫保险产品保险费支出等。详见↓
工业企业防疫财政补贴
条款内容
对工业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补贴。
支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本政策扶持对象:
1.在金山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销售结算在金山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
3.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行防疫消杀。
支持标准
存量工业企业防疫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在1亿元-4亿元的工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在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15%给予补贴。
新增长点工业企业防疫补贴:对2022年以来新纳规的工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防疫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证明(复印件);
4.各镇(园区)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书;
5.企业相关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
区经委组织申报,各镇(园区)进行材料初审,区经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金额度,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1205室
联系人:经济运行科 崔怀芳
联系电话:57921758
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防疫财政补贴
条款内容
对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补贴。
支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本政策扶持对象:
1.在金山区范围内经营,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提供生鲜、母婴产品、药品、日用百货、餐饮等生活物资保障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过去两年内没有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
3.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进行防疫消杀。
支持标准
对金山区内发生的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或零售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餐饮业或零售业企业,按照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
1.餐饮业或零售业企业防疫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防疫消杀等支出费用证明(复印件);
4.街镇(园区)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书;
5.企业相关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
区经委组织申报,街镇(园区)进行材料初审,区经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金额度,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1210室
联系人:商贸发展科 朱学文
联系电话:57921185
抗疫保险保费补贴
条款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抗疫保险产品,对缴纳的保险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支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2.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一致。投保的抗疫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且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针对抗疫保障责任的保费金额。如抗疫保险为其它风险保障产品的附加险,则仅对抗疫保险部分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保险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缴纳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按照保险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保险费中由中央、市、区等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予补贴。同一保险合同责任期超过一年的不重复补贴。
政策申报
1.《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2.保险费发票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3.保险保单(复印件)。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抗疫保险保费补贴为常年申报项目,本细则生效后投保的抗疫保险可申请保费补贴,企业或合作社应在投保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退保的,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材料受理地址:蒙山北路99号811室
联系人:裴晓轩
联系电话:1347280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