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我委会同市司法局修订了《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点击可查看全文),自2022年10月23日起执行。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详见↓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公证行业不断发展,国家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公证服务公益性,按照“分类指导、放管结合、科学定价、强化托底”的原则,完善分类管理规定,优化定价原则,健全定调价程序,明确收费减免政策,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一是完善分类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明确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关系民生或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是优化定价原则。结合公证行业特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
三是健全定调价程序。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明确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同时,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既可以依职权,又可以依申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作出调整。
四是明确收费减免政策。为保障特殊群体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明确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一是当事人属于法律援助受援人;二是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其他应予减免的情形。同时,鼓励公证机构对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参照以上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五是建立公证机构定期报告制度。为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掌握公证行业发展及变化情况,明确公证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