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1.政策内容
对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政策。
缓缴适用于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执行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3.具体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
4.申请方式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5.办理路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受理大厅或一网通办平台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二、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政策内容
(1)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对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本市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4)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2.执行期限
2022年6月30日止
3.具体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关于延长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3)《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4)《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前3项政策在申报期限内免申即享,第4项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三、抗击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
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3.具体文件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
(2)《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
4.申请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四、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
1.政策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3.具体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五、抗击疫情减免自用房产土地房的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
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2.执行期限
2022年第二、三季度
3.具体文件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4.申请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六、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具体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七、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1.政策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挂账抵减额的产生原因、进料加工核销产生抵减额挂账的属期、需要调整的具体金额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行申报填列。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八、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1.政策内容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执行期限
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3.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备查,即可视同收汇。举证材料包括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九、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1.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执行期限
自2018年7月1日起
3.具体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留存备查
5.办理路径
无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
十、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1.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具体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4.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5.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6.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02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