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经营性房产 (含使用权房)租金的实施细则

2022-05-18 16:20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和《松江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大扶持力度,松江区国资委制定了本区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经营性房产(含使用权房)租金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本区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

 

  二、适用房屋

  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区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区相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三、减免对象

  2022年3月1日前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非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

  未受疫情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不在本细则租金减免范围内。

  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由最终承租方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

 

  四、减免期限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类执行。

  第一类,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普遍免除2022年3月至8月的租金。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第二类,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3个月的租金。

 

  五、减免方式

  实施主体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为本区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的,实施主体应确保其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并鼓励其对最终承租方给予适当帮扶。

 

  六、办理流程

  1.摸底。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实施主体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实施主体应根据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相关确认书文字条款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排除歧义和纠纷隐患。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各级国有企业租金减免有关情况经各区管国有企业汇总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城镇集体企业相关情况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七、咨询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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