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2022-05-17 16:04

☆条款内容

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3个月租金。其中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街镇的房屋,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或征用的房屋,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再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不超过6个月租金。存在转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出租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支持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商业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合同承租方如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与合同房屋地址相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照证明,原则上自然人和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相一致或是直系亲属。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小微企业的最终认定需下沉到最终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享受减免的小微企业需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表。

☆减免期限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经认定后,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办理程序

1.摸底。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各企业应在《金山区国资委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租金减免操作(附件)。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任务及时间节点安排

1.发布公告。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减免租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减免对象、减免范围、办理流程等。

2.排摸情况。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房屋出租情况摸底工作,形成情况清单。

3.实施减免。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快落实免租政策,在租租户第一档减免工作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6月30日后新签约租户自起租日实施减免;第二档减免工作自发生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当月起实施,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4.信息报送。各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周五中午前将本周免租进展情况报送区国资委,报送内容包括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受惠企业名称、租赁面积、减免金额。

5.上报备案。各区属国有企业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经所属企业集团汇总审定以及第三方机构复核后,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注意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政策执行中,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3.本区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主管部门

1.区属国有企业是本次房租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

2.各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联系人:王建忠    联系电话:1380197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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