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2022-05-17 15:56

☆条款内容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3个月租金。其中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街镇的房屋,再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不超过6个月租金。存在转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支持对象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租赁期限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时段。

2.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程序

1.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减免方式

1.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

2.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

3.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主管部门

为简化审批流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按隶属关系上报各区级主管部门、各镇(高新区)财政所备案,不再按现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各区级主管部门、各镇(高新区)财政所应及时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报区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夏禕    联系电话:13818752120

相关政策

Powered by 鼎捷移动

© 2024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