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市市场监管局出台15条“硬核”措施

2023-12-28 16:35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15条措施聚焦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详见↓

 

“一个平台”“一个库”,用“数据”跑出政务服务“加速度”。

 

从开办企业“一窗通”到“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从内资企业设立到内外资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环节”、“全类型”、“全天候”全程网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拓展数字化登记注册服务的应用场景,加快政务服务从“一件事”向“一类事”、一个环节向全链条、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不断升级。

 

拓展“一个平台”,让其他政务数据跑进来。今年5月底,在全国率先推出集成式登记注册(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办平台—“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该平台上线半年多以来,各类企业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办结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达35余万件,其中,新设企业全程网办率达90%。同时,平台以企业登记为主线,系统性串联起更多服务企业的场景,“一站式”实现报送外商投资信息、发布和查询登记公告、查阅登记档案、申办税务、人社、公积金业务、跨部门进行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等,让经营主体通过“一个平台”就能高效地办成更多事,切切实实感受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在持续提升平台智能化、便利化水平的同时,还将不断拓展平台的应用场景,让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更多经营主体也能享受到高效、便捷、规范的数字化登记服务。

 

开发“一个信息库”,让线下数据跑上来。除了打通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壁垒,让“共享数据”跑进来,市市场监管局将在服务应用、技术赋能等方面也下功夫,让线下的基础性数据跑上来,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通过数字化方式将企业住所房屋的产权、租赁等信息管起来、用起来,让经营主体感受数字化带来的便捷。这就意味着在明年年底前,企业使用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住所登记时,就只需要录入房屋的使用合同编号,并在线签署使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材料。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只需要通过信息化方式比对核验相关房屋的使用信息,将大大提升登记效能。

 

一个“联合标准”,大小企业携手跑出发展“高质量”。

 

标准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始终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这次《措施》提出“企业联合标准”,鼓励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组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制定实施企业联合标准。

 

大企业跨界搞联合,碰撞“高标准”。企业联合标准制度,意味着标准的发起制定主体从单一主体扩展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联合制定的对象也从“其他企业”扩展到“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有了企业联合标准这项“制度工具”,链主型企业可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联合产学研等主体,以及全球合作伙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自愿共识的标准,并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从而不断增强标准影响力。

 

小企业低成本搭发展“顺风车”,提升市场认可度。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协同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各方主体共同制定协同创新、跨界融合标准的需求尤为突出。当然,企业联合标准除了解决有跨界发展的大企业需求,对参与联合标准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标准研制实施产生的要素和资源集聚,以较低的成本快速获得市场认可,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比如,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牵头形成智慧酒店机器人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并发布《智慧酒店机器人技术要求》。该联合体由上下游专注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消费等12家单位组成,其中多家中小企业通过参与该联合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不仅提升了技术实力和标准能力,也进一步拓展了市场,提升了产品认可度。)

 

1个“办法”2份“清单”,“容错免罚”,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

 

这次《措施》提出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统一了《行政处罚法》中免罚、减罚的执法标准和口径。市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起开始探索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以清单方式列举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情形,已经出台三版免罚清单。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适用清单对7968家经营主体实施免罚,免罚金额合计7.8亿余元。

 

明确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落实免罚减罚规定,给予轻微违法的经营主体更大的容错空间,例如,针对《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款,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办法》细化处罚裁量因素,方便基层理解适用,例如,对“初次违法”这一裁量因素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对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减轻行政处罚的,要积极运用柔性执法手段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教育,促使其合规经营。

 

新增35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扩展到15个领域。前三版清单都是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来设定免罚事项。此次清单在梳理、吸纳前三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针对《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作进一步拓展,新增35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68项,涉及广告、电商、计量等15个领域。

 

明确18种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填补裁量空白。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减轻行政处罚相关情形予以明确,统一执法标准与口径,着力解决基层执法中“干部不敢做、操作不统一、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清单共18项减罚事项,涉及广告、电商、价格等10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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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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