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

2023-03-03 1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上海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有效服务保障本市稳定就业大局,着力推动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妥善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上海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是最大民生。全市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和《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抓提信心、稳增长、稳就业等当前重点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为服务构建本市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努力为实现上海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促进就业的实施原则。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助企纾困、稳企稳岗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疫情防控对企业和劳动者所产生的影响,确保企业提振市场信心,有序复工复产,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协商求同原则。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理念,对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纠纷和矛盾,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促成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坚持平衡保护原则。秉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精神,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做好劳动风险预警,全力守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举措

 

3.依法为企业纾困解难,推动就业优先政策有效落地。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国家和上海市稳就业促发展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主体享受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交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返还等优惠政策,支持特定行业、特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阶段性的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在用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有力推动国家和本市就业优先政策的落实落地。稳妥审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正确适用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审慎支持经济补偿请求,有效增进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夯实稳岗保就业的基础。

 

4.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有力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就业规模。依法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加大非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参照租金减免政策、条件进行和解,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和负担。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被拖欠货款的情况,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酌定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促进案件调解,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导向,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求依法享受延期还本付息、享受贷款贴息贴费等金融优惠政策的请求,有力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稳就业规模和就业吸纳能力。

 

5.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理念,充分把握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原则和劳动关系用工事实的考量因素,依法、准确确定新就业形态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司法裁判,既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支持平台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又切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合法权益保障,充分激发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用工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的强大潜力。

 

6.强化数字经济下用工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与指导,着力保障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突破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问题的研究。对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通过算法规则对劳动者实施用工管理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审慎认定相关算法规则的效力,切实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健康的基本权益;对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规则,依法否认其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因此而遭受损害,依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加强平台经济下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强化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保障。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提升司法裁判能力,积极提炼司法裁判规则,努力引导和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以及数字经济治理规则。

 

7.妥善审理各类就业纠纷,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就业环境。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疾病、地域等歧视而引发的拒绝招录、实施差别对待等涉就业歧视纠纷案件,依法纠正用工市场中的就业歧视行为和各种不合理限制,牢固树立就业权平等理念,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就业环境。依法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找准用人单位技术、商业秘密保护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序流动的平衡点。既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又要保障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的有序流转,消除不合理人才流动壁垒,助推人才一体化与优质人才资源共享的新格局。

 

8.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依法打击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中“黑职介”、利用虚假招聘骗财敛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纠纷,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依法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认定责任及赔偿主体,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人身权益。积极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强类案裁判示范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增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效指导。

 

9.进一步落实工作举措,持续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意识,重点关注工程建设、房地产、加工制造、餐饮住宿等行业和领域纠纷动态,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农民工欠薪风险。加大恶意欠薪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惩戒震慑;适时采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手段,有效促进企业的自愿履行。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及时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

 

10.依法稳妥审理涉疫情等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稳妥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积极引导民主协商,努力促成和解调解,确保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者用工岗位的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其他各类劳动合同纠纷,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11.依托服务保障浦东引领区建设,探索完善促进全球高端人才引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高精尖缺”海外人才的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深化跨境用工保护的司法实践,加强高端人才劳动争议一站式解决机制建设和运用,推动高端人才劳动争议解决体系的优化与完善。加强高精尖人才社会性流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人才跨所有制流动等法律问题研究,助力本市全球人才、技术等要素资源配置,不断探索完善全球高端人才引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

 

三、机制保障

 

12.不断提升审执能力水平,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审判质效为抓手,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全市法院审执能力与水平,充分保障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妥善审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予以免、减、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助力复工复产。不断增强智慧审判能力,有效提升科技赋能,加强线上诉讼服务和在线庭审等互联网审判水平,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持续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确保各种争议能依法快速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尽快实现。

 

13.畅通调裁审有效衔接机制,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畅通调裁审衔接机制,不断推动调裁审有效衔接水平,推进调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加强与人社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的联动协作,建立劳动纠纷多元共治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裁审执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积极推动劳动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有效实现稳定就业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机融合。

 

14.进一步健全适法统一机制,强化司法裁判示范引领效果。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高、中院的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全市法院适法统一机制,加强对全市法院劳动争议等纠纷的适法统一监督和指导,确保类案同判的有效实现。加强新类型案件的理论研究与探讨,深化精品案例的发现、培育机制,着力提升典型案件的指导意义。提炼归纳司法裁判意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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