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3-03 10: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现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引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重点任务

 

(一)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1.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法律,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为企业家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确保依法规范处置涉案财产。

 

2.依法保护企业的产权和知识产权。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一体保护,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落实全面保护原则,依法制裁侵犯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依法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各类诉讼案件审理有序衔接、统筹协调,促进实质性解决纠纷。准确把握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运用法院调查令、证据出示令等制度,有效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同时加大对举证妨碍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优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与裁量规则,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数,依法实施更大力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依法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高效公平的竞争环境。

 

3.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审慎处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正当权益。依法公正审理企业家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法律效力,促进和保障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恪守契约精神,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认定合同可解除、可撤销情形及合同法律责任,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护守约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创新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机制,对标世界银行新发布的宜商环境评估指标,高效保护国内外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发力。

 

(二)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依法为危困企业纾困解难。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可能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作为事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妥善审慎处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情况的,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妥善处置纠纷。

 

5.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典当合同、保证合同、实现担保物权等与企业融资有关的金融纠纷案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合理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向借款人明确提示说明年化利率。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预期违约、合同加速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专业调解组织作用,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6.促成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依法开展善意文明执行,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对于确因疫情影响造成暂时履约困难的被执行人,加大宽限期适用,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聚焦制约企业重整成功的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推动建立健全有别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条件。研究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规则,探索建立简易、便捷、有针对性的破产保护,促进小微企业低成本出清和高效率挽救。推动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为重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充分发挥“企业重整与破产资产处置平台”作用,进一步打造典型案例,积累成功经验,推动形成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上海模式”,助力企业重生。

 

(三)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大力提振市场信心

 

7.依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依法从快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用足、用好非监禁刑,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审理涉及行政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密切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

 

8.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注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加大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联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劳动报酬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病假休假等达成一致,柔性化解矛盾。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交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措施。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多渠道灵活创业。

 

9.积极促进恢复和扩大消费。把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更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审判职能作用,依托全方位、广覆盖、强实效的消费维权司法保障体系,促进快速有效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设。依法保护跨境消费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发挥平台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消费争议和解、调解和先行赔付制度,提升跨境消费纠纷解决效率,营造高水准、高评价的消费法治环境。准确把握消费领域的新趋势,关注智慧零售、跨界零售、无人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关注全渠道平台商、集成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定制化服务商等商业形态的转型升级新模式。依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妥善处理“互联网+”等新服务类型引发的纠纷和共享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等,合理认定相关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支持和引导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健康发展。针对新型消费模式或领域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专题研究、前瞻应对,助力新消费对全产业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10.保障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支持网约配送、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等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准确认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货运物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和商业模式创新,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加强互联网案件审判,准确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及政策,全面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强化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保障,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平稳快速发展。依法严惩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灰黑产”的整治和规范。推进上海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和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完善数字产业责任体系,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发展。

 

11.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就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12.依法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研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议,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努力形成合理的裁判规则,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增强中外投资者信心。聚焦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建设,促进国际司法交流,研究解决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着力提升上海航运司法国际影响力,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与全球主要航运中心相关机构开展多渠道、宽领域的深度合作交流,积极打造上海航运司法品牌。妥善处理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间的司法管辖权争议、平行诉讼等问题,推广适用海事争议管辖示范条款,推动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全面加强涉外金融审判工作,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审判体制机制,积极运用支持诉讼机制、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机制、证券公益诉讼机制等新型诉讼机制妥善化解涉外金融纠纷案件。

 

(五)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做好各类诉讼服务

 

13.便利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在线方式,及时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持续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确保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在线诉讼活动高效规范运行。

 

14.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和诉讼实施能力较差的当事人的诉权,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让行使诉权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法院参与诉讼。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对于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灵活担保方式或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

 

15.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积极转变办案思路,从加强疫情防控向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转变,突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重点,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密切关注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预研预判,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方式以案释法,进一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市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牢记“国之大者”履职尽责,充分认识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找准司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定位坐标,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把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重大使命任务,全心投入、全力以赴。

 

(二)加强组织落实。市高院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市高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台账制度,细化台账报送内容,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和完成进度,加强跟踪问效,加大督察力度,对落实情况进行实时评估,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通过客观考核来体现落实效果、评价工作实绩,确保服务保障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三)有序推动实施。全市各级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加强研究谋划,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执行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抓实。要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注重查找难点和瓶颈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全市各级法院之间要强化协同配合,更加积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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