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6-13 10:46

长财〔2022〕1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区财政局制定《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已经区主要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长宁区深化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合作,持续推进“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担保费补贴

      (一)支持对象税务登记注册在长宁区,并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银行给予的信贷资金,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企业支付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费,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全额补贴。

二、利息补贴

(一)支持对象

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贷款当年年初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给予补贴。

三、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市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区内企业担保资金规模和担保费率以及“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利息负担情况安排预算,纳入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

四、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定期集中受理企业线上或书面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绩效监督

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区审计部门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六、附则

      (一)企业应当在还本付息后一年内向区财政局提出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书面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可申请提前兑付担保费全额补贴。

      (二)对于企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或本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样或同类内容等情况,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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