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

2022-06-07 14:19

沪发改价调〔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属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第三条列明的应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即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

      二、免收范围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在2022年6—8月(共三个月)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免收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三、办理方式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即可享受。

      四、其他事宜

      各区应及时部署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做好阶段性免收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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