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障……这份助力复工复产的政策服务问答请查收

2022-06-01 15:07

受本轮疫情影响,不少企业按下暂停键,内部的各类事务也暂时处于停滞状态。随着复工复产,企业各类事务急需重新开展,疫情期间的一系列特别状况也需要应对处理。为此,新区人社部门收集整理了各企业关心的问题,包括就业培训、劳动关系、人才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帮助企业尽快重归正常。

 

一、就业培训

● 1.想咨询线上职业培训相关政策,怎么办?如在申请备案时遇到问题,如何联系咨询?

答:受疫情影响的新区各类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申报范围。2022年每人每年可享受3个项目线上培训补贴,同一职工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一个项目完成后可开展下一个项目。受理通知可通过“浦东就业订阅号”查阅。

 

● 2.如何发布共享员工需求信息?

答:2022年3月28日市人社局出台抗击疫情16条措施后,浦东人社部门快速落实,完善浦东新区“共享员工”线上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采用共享用工模式,协助用工调剂,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

 

路径一:

关注“浦东就业”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共享员工——填写需求信息。

 

路径二:

登录https://jiuye.pudong.gov.cn/ca

点击“浦东新区‘员工共享’信息服务平台”模块。

 

企业在线提出的需求信息直达相应区域就业促进分中心,服务专员后台对接,按需为企业提供一对一专属服务,促进供需信息匹配。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员工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 3.创业补贴怎么申请?何时能到账?

答:创业补贴可登录企业自助经办平台:

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html通过企业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在惠企点单办模块中,找到初创期房租补贴、初创期社保费补贴等创业补贴,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按要求上传材料。

 

企业符合条件且上传资料满足要求,审核通过以后2个月左右补贴金额会到账。

 

● 4.退工日期系统录入有误,如何申请修改?

答:企业登录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官网https://jiuye.pudong.gov.cn/。在首页“表格下载”栏下载《就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修改信息,本人签字如无法提供的话,可以提供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离职证明》等附加材料作为补充材料。

 

二、劳动关系

● 1.职工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计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 2.疫情封控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应当如何发放工资?

答:对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3.疫情封控期间,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

答:疫情期间企业没有条件安排劳动的,可安排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 4.疫情封控期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如何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之规定,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 5.疫情封控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之规定,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  6.疫情封控期间,企业如何修改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内容或与员工协商缩短工时、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等?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之规定,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三、人才服务

● 1.居转户初审通过后,市级审核被退回要求补充材料。部分材料因封控无法获取怎么办?

答:要求补充的材料可扫描上传一网通办系统( http://ggfw.rsj.sh.gov.cn/)。

 

● 2.居转户申请材料无法及时提交怎么办?

答:居转户申请先通过一网通办系统(http://ggfw.rsj.sh.gov.cn/)上传相关材料进行预审,网上受理通过后纸质材料待复工后提交至受理窗口即可。

 

● 3.疫情期间如何申请留学生落户?

答:可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搜索“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项目(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c307b6b6-42a5-458c-b72b-3a980bbda507)办理。

 

● 4.居住证积分续办审核未通过,怎么咨询未通过原因?

答: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

(https://jzzjf.rsj.sh.gov.cn/jzzjf/),查看未通过原因。在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办的居住证积分,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微服务-小二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四、社会保障

● 1.疫情封控期间,哪些行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近期已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本市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 2.缓缴涉及哪些险种,缓缴期限有多少?

答:五大特困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具体为: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缓缴吗?

答: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 4.已缴纳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怎么处理?

答:相关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 5.五大特困行业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缓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

 

为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不见面服务方式,相关企业可通过 “一网通办”等平台线上办理。

 

● 6.行业类型需要另行申报吗?

答: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企业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进行审核。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 7.未及时申请缓缴的企业能否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未及时申请且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视同申请缓缴所属期2022年4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

 

需延长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办理延长缓缴申请。

 

● 8.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应于何时完成补缴?

答: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

 

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 9.申请缓缴是否影响参保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答: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缓缴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0.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申请缓缴?

答:上述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其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按实际缴费情况处理。

 

自愿暂缓缴费后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11.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 12.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本市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抗疫一线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包括在抗疫工作中(包括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遭受各类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履行抗疫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抗疫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精神,在本市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承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任务,以及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参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直接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待排查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8号)、《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措施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159号)精神,本市抗疫一线工作人员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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