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封控期间,市民、企业可以这样获取公证服务

2022-05-11 13:13

为切实加强公证服务供给,努力保障市民、企业等在疫情封控期间的基本公证服务需求,本市公证行业已组织相关公证机构通过在线办证方式受理纳入《公证“一次都不跑”事项清单》范围内的公证申请,在核实审查并满足法定的公证文书出具条件后,向公证申请人出具电子版公证文书。详见↓

 

关于当前本市公证行业

服务方式的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告知中的内容及信息仅在本市疫情封控期间适用。

 

2.在申办公证前,公证申请人应当首先与用证部门或者认证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用证部门或者认证部门接受电子版公证文书,并认可电子版公证文书的效力。

 

3.受属地防疫政策影响,各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存在客观差异,请公证申请人在咨询了解情况后,务必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申办业务。

 

4.鉴于当前公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等执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即使公证机构已依法受理公证申请,后续也存在无法及时出具电子版公证文书的可能性。

 

5.在封控结束后,公证机构将向收到电子版公证文书的公证申请人,及时递送纸质版公证文书。

 

6.市民、企业等若有公证办理问题或者其他公证相关问题,可通过拨打公证机构公布的对外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了解咨询。

 

封控期间本市各公证机构

相关服务信息汇总

(除特殊标注外,咨询电话服务时间:9:00-17:00)

 

公证“一次都不跑”事项清单

1.出生(婚生)

2.正常死亡

3.非正常死亡

4.宣告死亡

5.国籍

6.因死亡户籍注销

7.因迁移户籍注销

8.曾用名

9.住所地(居住地)

10.高中

11.大学专科

12.大学本科

13.硕士研究生

14.博士研究生

15.学士

16.硕士

17.博士

18.自然人经历

19.法人经历

20.非法人组织经历

21.职务

22.专业技术职务

23.法人资格

24.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25.非法人组织资格

26.职业资格

27.亲属关系(直系亲属间)

28.其他亲属关系

29.股权

30.著作权

31.专利权

32.商标权

33.不动产物权

34.动产物权

35.收入状况

36.纳税状况

37.出生(非婚生)

38.身份证明

39.法定代表人身份

40.负责人身份

41.其他身份

42.未做过户籍登记

43.亲属关系(无其他子女)

44.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45.债权

46.虚拟财产权利

47.其他财产权

48.公司章程(仅限于证明复印件原件相符)

49.合伙章程(仅限于证明复印件原件相符)

50.社团章程(仅限于证明复印件原件相符)

51.其他章程(仅限于证明复印件原件相符)

52.离休/退休/退职

53.无犯罪记录

54.有犯罪记录

55.未婚

56.离婚未再婚

57.丧偶未再婚

58.已婚(初婚)

59.已婚(再婚)

60.存款

6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62.机动车驾驶证

63.结婚证

64.离婚证

65.执业资格证书

66.居民身份证

67.居民户口簿

68.护照

69.退伍证

70.退休证

71.纳税证明

72.户籍证明

73.婚姻状况证明

74.毕业证书

75.学位证书

76.成绩证明/单(表)

77.高考成绩/通知书/录取证明

78.合格/结业/肄业证书

79.鉴定报告

80.出生医学证明

81.死亡证明

82.火化证明

83.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证明

84.存款证明

85.股权证明

86.判决书

87.裁定书

88.仲裁书

89.调解书

90.营业执照

91.税务登记证

92.组织机构代码证

93.商标注册证

94.专利证书

95.法定代表人证明

96.法人资格证明

97.验资证明

98.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99.译本与原本相符

100.节本与原本相符

101.副本与原本相符

102.译本与复印本/影印本/文本相符

103.尸体检验证明

104.转业证

105.其他原件

106.疫苗接种证明

107.其他证书/执照

108.机动车登记证书

109.车辆行驶证

110.出口许可证

111.生产许可证

112.卫生许可证

113.收养登记证

114.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15.开户许可证

116.不动产他项权利证明

117.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

11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119.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20.其他文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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