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2-05-05 11:13

       市人社局等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20%,实施期限均延长到2023年4月30日。详见↓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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