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帮助特困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相关企业纾解困难稳定岗位,在前期已经出台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点击查看文件全文)。
《通知》明确,本市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先行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政策,并将缓缴险种从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通知》规定,五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可以在缓缴期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通过“一网通办”等平台线上办理。经办机构以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直接按照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即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在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内,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也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还明确,在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此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三部门在4月底发布的《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单位0.5%,个人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下调20%。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五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后续,本市将在国家有关政策正式出台后,第一时间研究出台本市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