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上海法院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具体要求,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普陀区工商联发布了《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十二条建议”》。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十二条建议”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立足商事、金融审判实践,特提出十二条风险防范建议,以期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和企业家投资兴业。
第一条 完善企业印章管理
为防范盗用、偷盖公章等严重损害企业的行为,建议加强公章保管、使用,健全专人管印、用印审批、用印留痕等机制。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末签字盖章,防止通过换页、私增条款等方式侵害权益。
第二条 详细列明授权范围
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相互出示、留存授权材料,避免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上列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签署合同、验收货物、结算付款等,避免使用“全权委托”等笼统表述。业务完成后,应收回未使用的授权材料,减少风险隐患。
第三条 谨慎订立“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约定:付款方仅在收到上家款项后,才向收款方支付货款。建议订立“背靠背”条款时,充分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全面评估风险及利弊,避免收款受阻。选择该模式时,应对付款时间、形式、条件等作出具体、可操作的约定,并在履约阶段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上下游业务情况,保障财务结算明晰。
第四条 电子缔约注重核验及存证
若采用电子形式缔约,建议借助电子签名认证技术,完成身份验证及合同文本确认,并可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以便核实电子合同真实性。注意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存证平台,例如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pages)进行自主存证。
第五条 审慎采用隐名持股形式
法律虽不禁止隐名持股,但该行为可能导致“隐名方”的股东资格难获确认,不利于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确需隐名持股的情形,建议妥善保留代持协议以及缴纳出资、参与经营、获取分红、列席股东会的相应凭证,以便证实自身的股东身份。
第六条 注重让与担保的风险防范
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形式”,来履行提供担保的“实质”。若处理不当,让与担保可能会“假戏真做”,导致实际所有人失去财产。建议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制定违约条款来防止名义所有人处分财产、侵占财产。
第七条 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若未经法定程序,属于瑕疵减资,可能导致减资行为无效,并将导致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在减资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
第八条 采用格式条款应做好提示说明
为提高交易效率,企业缔约时往往采用格式条款,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建议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通过抄录条款、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存证,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不利后果。
第九条 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等纠纷中,若企业未及时对工程或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则后续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可能不被采纳;在公司类纠纷中,若股东明知股东会决议上自己的签字不真实,却仍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追认该签字行为。建议遇到上述情形,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对质量、真实性等提出明确异议,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明确以物抵债的真实意思
对于以物抵债行为,若双方约定不明,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债权人享有以物抵债或货币清偿的选择权。当双方真实意思系通过以物抵债代替货币清偿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旧债因此消灭,避免引发后续分歧。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缔约、履约证据
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有时会协商变更货物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为免引发纠纷,建议妥善保管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磋商、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关注诉讼时效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若因维护关系等情形不便起诉,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进行催讨,以此证明己方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将因此重新起算。此外,部分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超过三年仍可主张权利,例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