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本市稳就业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长宁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规〔2022〕2号)文件要求,区人社局修订起草了《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一 、政策背景
一是对接国家、市、区“稳就业”工作新要求,突出就业优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本市(沪府规〔2022〕6号)、本区(长府规〔2022〕2号)文件要求,以“援助就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素质就业”为目标,通过政策修订和完善,广覆盖多渠道宣传就业普惠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及时知晓、尽早享受政策,努力实现区域内劳动者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二是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新变化,注重传承创新。本区自2003年开始制定实施区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多年来产生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文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为保持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同时兼顾新的形势与需求,因此对原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对于政策依据不变、实施效果佳,促进就业作用明显的区级补贴政策,继续保留;对市级政策有调整或已覆盖到位的,及时调整修改或归并取消,用足用好市级相关资金,形成市、区两级互为补充、协调联动的政策支持体系;对于国家和本市重点扶持但原政策尚未涵盖的行业和群体,力求精准覆盖,体现长宁的特色和优势。过程中坚持传承与发展并举,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三是听取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规范严谨。政策修订中,注重加强综合研判与风险评估,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做到每一项政策规定都有充分依据,合法合规、程序规范、表述准确,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管,堵住风险漏洞,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四是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紧扣长宁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及“四力四城”的目标导向,呼应企业需求,同时适度借鉴各兄弟区的有效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
二、制定过程
区人社局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就业促进中心等积极对接联系,征求意见建议,主动了解市级部门及兄弟区相关稳就业政策措施推进情况,比较借鉴兄弟区的有益探索,同时区人社局征求了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政策内容,对《实施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 主要内容
主要从就业援助扶持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他等4个方面,提出了12条促进就业补贴措施:
01、就业援助扶持补贴(4条措施)
主要包括:1.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等特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相应补贴。2.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在市政策基础上,按带教学员人数,配套相应补贴。3.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在市政策基础上,给予参加见习的学员配套补贴。4.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留用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学员的,给予配套补贴。
0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4条措施)
主要包括:5.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给予相应补贴。6.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给予在本区创业成功的青年大学生相应补贴。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的,可按规定给予贴息。8.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在市开展的创业指导站服务成效评估补贴的基础上配套补贴。
0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4条措施)
主要包括:9.定向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新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一个月内开展定向培训的给予相应补贴。10.新项目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自主开发新培训项目的单位给予相应补贴。11.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12.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补贴。对经认定组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培训(含竞赛)的单位,进行相应补贴。对经认定开展用人单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评价的单位给予相应补贴。
04、其他
主要包括:实施办法的起止时间,实施办法的调整原则,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审核拨付制,明确原政策相关补贴锁定对象补贴至期满止,培训实施机构定义和个人享受区补贴上限,以及解释权。
政策依据
https://zwgk.shcn.gov.cn/xxgk/zcjd-rsjzcwj/2023/10/65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