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全文公布

2022-09-28 09:3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推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坚持高起点筹展、高标准组展、高质量办展,加强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能力,提升进口博览会全球影响力,推进进口博览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本市发挥进口博览会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的四大平台作用,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放大综合效应,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加强协作联动,促进进口博览会招商招展,推动政策创新推广,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深化共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进口博览会相关工作。

 

青浦、闵行、嘉定、长宁等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健全本区服务保障进口博览会工作机制,做好本区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承担本市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进口博览会的各项阶段性工作和措施。

 

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的需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相关经费用于支持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加强与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有关省、市合作联动,完善进口博览会跨区域协同服务保障机制,做好安保、口岸通关、环保、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

 

本市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在经济、贸易、人文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增强进口博览会开放联动效应。

 

第八条  本市对于在服务办好进口博览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支持办展办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明确的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聚焦重点领域,做好先进技术和产业的招展;支持本市企业、机构与承办单位开展合作招商办展,优化展商、展品结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推广进口博览会;加强与境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协作,吸引境外企业、机构等参加进口博览会。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市采购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任务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区域的采购商组织、采购对接等工作,提升专业采购商比例。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承办单位做好展位布展规划工作。参展单位应当根据布展规划布置展位,展位布置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

 

为进口博览会提供展位搭建、设计等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条件,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组织工作,发挥智库、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围绕全球开放前沿热点,开展虹桥国际经济论坛主题、议题设计,推动全球政、商、学界对话,将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打造成为国际一流高层次经济论坛。

 

本市根据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总体工作安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论坛的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组织筹办相关分论坛。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挥各自优势,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对接签约、投资促进等各类配套活动。

 

本市支持举办国别(地区)城市推介会、商品周、文化周、文化集市和各类场外延展、品牌推介活动等,鼓励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等在进口博览会展示推介。

 

本市鼓励国际友好城市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开展商品、文化、品牌等推介活动。

 

第十四条  本市践行绿色低碳理念,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支持承办单位绿色办展,探索碳减排路径,推动进口博览会实现碳中和。

 

鼓励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服务单位使用节能降耗器材设备、绿色原材料和低碳环保技术等,促进会展设备、设施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本市推进数字化赋能进口博览会,支持承办单位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升参展、参会的便利性和体验度。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做好场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进口博览会网络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本市围绕进口博览会主题,利用新闻发布会、宣传片等形式宣传进口博览会,为进口博览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进口博览会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对受邀参加进口博览会的境外展客商等人员,在来华邀请、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停居留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化服务;对载运进口博览会展览品的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出口岸、交通组织、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化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为进口博览会提供现场咨询、参观指引、翻译等志愿服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进口博览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嘉许等工作,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

 

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优化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的交通布局,鼓励集约出行和公交优先,为进口博览会参展、参会人员提供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交通出行服务。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及时发布进口博览会交通信息和指引,做好大客流、大车流等应对预案。

 

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进口博览会场馆和周边停车场(库)及相关设施统筹利用。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停车场(库)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应当按照交通部门要求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条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进口博览会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提升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等的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相关通信网络稳定畅通。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电力、水务、燃气等运营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制定进口博览会供电、供水、供气方案,保障电力、水、燃气有效供应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进口博览会公共卫生资源有效配置工作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卫生健康部门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安排定点医院,并在进口博览会场馆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做好进口博览会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单位落实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做好进口博览会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制定进口博览会市容环境服务保障方案,开展市容环境巡查督办,实施精细化治理,打造进口博览会标志性城市景观。

 

进口博览会场馆周边重点区域应当参照绿化市容环卫作业养护定额标准,实施一体化、常态化作业模式。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保方案,落实安保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精准研判、快速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紧急事件,确保进口博览会各项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和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防范重大无线电有害干扰。

 

市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加强配合,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相关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本市突发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商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博览会布展、撤展的安全指导和监督,做好进口博览会场馆及周边区域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电力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进口博览会场馆、重要活动举办场地等消防安全的指导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进口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全球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在进口博览会首发、首展。

 

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会同承办单位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驻,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受理、案件处置、有关展出证明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进口博览会商事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市高级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仲裁机构在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驻,提供现场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进口博览会期间,可以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实施时间、内容和范围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宿、交通、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区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平台,加强数据互联互通,推动进口博览会相关区域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综合效应

 

第三十一条  本市发挥进口博览会贸易促进作用,加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更多进口博览会展品进入国内市场;培育相关专业贸易平台、国别(地区)商品中心,开展常态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发挥其促进进口、提升消费、服务产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鼓励具有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贸易主体和贸易型总部集聚,支持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在本市设立贸易机构。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进口博览会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开展城市推介、投资对接等活动,推动投资促进活动与进口博览会协调联动。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接进口博览会参展单位、境外经贸团组,实施产业招商、精准招商,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托进口博览会国际采购平台,聚焦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推进关键装备、零部件和高价值专利技术进口,加强生产制造、技术创新等合作交流,推动与国内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参加进口博览会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和在进口博览会进行全球首发、首展的新品进入国内市场,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第三十五条  以展览品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口博览会展品在展后可以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予以核销并转为保税货物,符合条件的商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展会资源共享,推动进口博览会与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发展的联动。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进口博览会,提升本市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展业专项政策措施,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重要展会、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等在本市集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智慧会展,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推进上海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第三十八条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及相关区应当发挥进口博览会承载功能,加快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进出口商品集散地等贸易载体建设,加强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平台建设,提升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能级,提高在国际贸易、要素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承接和放大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增强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枢纽功能。

 

第三十九条  本市发挥进口博览会开放窗口、门户联通功能,为长三角地区对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和服务。

 

本市加强区域合作,共同策划开展贸易投资配套活动,按照国家部署,复制、推广进口博览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贸易结构优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推动更高水平国际合作,助力构建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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