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给企业群众办事带来的影响,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便利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办事,现就本轮疫情防控期间优化政务服务办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5日。
客船、危险品船、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者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线上提交审批材料的方式,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二、本市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件、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证件,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证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5日。
三、本市交通部门签(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及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5日。
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
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的要求执行。
四、本市核发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可以在6月30日前,通过市“一网通办”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资质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延长2个月。
五、在本通告中的相关审批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证件持有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有序运营;待疫情影响相关因素解除后,证件持有人应当尽快申请办理证件延续、换发等手续;证件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审批条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或者从事相关活动。
六、疫情期间,本市交通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和优化办事渠道,通过全程网办、告知承诺等方式,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相关政务服务举措,请及时关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相关信息。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