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新一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来了→

2022-05-09 11:54

在整合前期支持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等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围绕优化环保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以及强化政府服务和保障等三大领域,提出了14个方面共33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详见↓

 

一、优化环保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一)继续推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 豁免医疗卫生新改扩建、研究试验和物资生产新改扩建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扩大医药制造、研究试验、汽车制造、交通运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部分建设项目的环评告知承诺范围。

(二)全力保障市、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 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可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等措施。

(三)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 将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

(四)延长部分行政许可和证书期限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在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

因疫情到期无法延续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等事项,许可有效期延长至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延缓至社会面解控后1个月内。

 

二、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

(五)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将列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的医疗机构逐步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适当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执法检查频次和时间节点,落实轻微免罚相关政策规定。 将与短缺药品相关的企业优先纳入2022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六)“多效合一”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因疫情管控无法按期在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可顺延至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况将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尚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至下半年一并开展。 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一并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七)沿用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落实《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督促企业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期间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提示,切实保障本市辐射安全。

(八)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修复机制 编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

 

三、强化政府服务和保障

(九)优化“一网通办”服务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办事全程网上办理,加强疫情期间业务受理窗口的快递、预约、容缺受理等服务,强化便捷办事。 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环评与排污许可技术评估可实施线上评审。 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申请可提供电子材料完成审批流程,纸质材料待疫情缓解后补报。

(十)优化环评公参方式 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暂停实施基层张贴公告的公参方式,可通过报纸网络版公示方式开展。

(十一)畅通企业服务渠道 开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环保专业领域免费咨询服务。 因疫情到期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更新“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为企业自测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E小二”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线上培训和咨询力度,并邀请专家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加强疫情期间值班值守,畅通信访热线渠道,对涉及复工复产的来信来电事项立即办、马上办。

(十二)落实帮扶指导措施 全力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稳定运行,统筹企业复工复产与碳排放现场核查安排。 组织推进VOCs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有序治理,及时开展减排量核算核查。 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年度信用评级基础上推优服优,做好机构供给和企业需求的双向交流。  指导各区和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各类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对历史用地无重大污染风险的可不进行土壤采样。

(十三)实施惠企便捷服务 简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正常生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持证单位,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进行说明,后续在年度执行报告中统一填报。 简化企业自行监测要求。监督监测稳定达标、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企业,可降低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可免于检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年度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可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未正常复工复产且有相关台账记录的企业,不要求其在正式复产前对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未执行自行监测规定但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鼓励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流转工作,因防疫管控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使用未签章材料先行线上申请;无法现场踏勘核实的,可利用视频、遥感、无人机等方式代替。

(十四)规范环境管理秩序 持续加强VOCs精细化管理,在试点工作中依靠远程线上数据及时辅判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复工过渡期间末端治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有效期止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2022年6月30日前仍可正常开展办理排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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