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14:36

各申报单位: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开展虹口区2024年度认定工作: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虹口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主要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

 

(二)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四)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五)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六)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七)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市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另外,将同步开展区级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形成市级创新型企业总部储备库,认定原则如下(具体将另行通知):

 

1.资产总额超1亿元或市值达到10亿元;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近三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在本区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

 

2.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3.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25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50人以上。

 

二、认定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关于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认定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格、编制申请报告以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经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

 

 

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发送至:hkfgwcyk@shhk.gov.cn。

 

(二)纸质材料报送。请于2023年7月23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刻盘),提交至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号楼1405室。

 

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申报咨询电话:杨老师、朱老师,25658449、25658417

 

附件(点击下载):

1.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2.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级创新型总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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