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和市级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嘉定区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
申报对象、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详见↓
申报对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 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
2、在本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 亿元或市值达到 20 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 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3、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4、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 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 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 100 人以上。
5、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 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6、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7、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并转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按照认定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格、编制申请报告以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准备材料模板见附件2,点击查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2、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且有意申报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街镇提出申请,由街镇于8月2日(周五)中午12:00前将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包括纸质盖章文件及相关附件一式五份,同步电子版刻盘),过时不予受理。
2、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3、经市级审核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4、联系方式: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 高老师,联系电话:6998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