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本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变化新特点和本市实际情况,《关于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近日修订印发(点击查看全文)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修订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体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受国际油气市场变化影响,本市上游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价格波动频繁、峰谷差增大。本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当前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新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为联动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联动程序、差额处理、保障措施和实施时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缩短联动周期,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为更加及时反映上游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动情况,本次修订将联动周期进一步缩短为2个月,加快联动频次,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更好保障本市能源供应。
2、增设启动条件。为减少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设立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即当上游采购成本变动小于0.05元/每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
3、建立价格平滑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在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4、建立“偏差处理”机制。综合采购成本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不一致产生的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5、“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为与国家改革同步并与本市天然气经营体制保持一致,将“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
6、加强价格监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上游天然气供求价格形势的监测。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队负责对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