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之十问十答

2022-06-16 11:25

      为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本市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现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1、哪类单位属于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以下用人单位: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2、缓缴涉及哪些险种,各类单位缓缴期限有多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缓缴期限如下:

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可于6月底前申请延长缓缴期限。

在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缓缴么?

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4、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可以追溯么?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5、生产经营困难等条件具体如何认定?

除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外,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

 

6、如何申请缓缴?

在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可通过 “一网通办”等平台线上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

 

7、行业类型、生产经营困难等条件需要另行申报吗?

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予以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应于何时完成补缴?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补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9、申请缓缴是否影响参保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待遇?

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缓缴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暂缓发放,缓缴费款补缴后予以补发。

 

10、如事后发现作出承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缓缴政策实施条件,如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缓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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