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2022-06-06 14:5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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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例:A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又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A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呢?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A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是不能享受减免优惠的。但A公司2023年5月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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