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精神,根据《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资金支持项目方向
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发展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超大城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完善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检测、污废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及市场日常安全管理设施配套,加强电子结算、供应监测、安全管理等系统建设。
2.支持菜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基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3.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完善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引导商贸流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提升环境布局,增强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等配套服务功能及配套相应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建设改造,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开展市场日常管理、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改造。
2.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3.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4.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超市卖场、传统零售企业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支持超市卖场以及与民生相关的早餐工程、社区食堂等连锁商贸流通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推动供应链下沉。
3.支持农村地区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加快智能快递柜、智能快递箱、果蔬自动售卖机等设施布局,鼓励建设乡镇物流配送中心和村级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2.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推动数字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特色餐饮集聚街区运营主体(不含地产开发商)对街区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首店入驻。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加大在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方面的投入。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旧换新回收处理工作。
2.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六)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2.原则上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特色餐饮集聚街区建设等公益性强、结构单一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3.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如农村商贸流通、农村商业设施、农村物流配送,以及项目建设地在本市9个涉农区乡镇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上限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5万元;特色餐饮集聚街区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5.原则上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但不得列支整体基建。
6.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申报主体资格
1.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2.对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规划和措施,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配合国家、市、区商务部门按规定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情况。
4.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近三年内未有严重失信行为。
5.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未申请或获得过其他中央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
申报要求
1.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需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材料清单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
2.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和绩效目标、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风险分析等;
3.申报单位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3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6.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7.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地面硬化、道路平整,仓库建设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有);
10.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纸质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企业应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审核程序
(一)项目初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项目单位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方向、条件和要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10月25日前转报至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
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
市商务委在门户网站对拟列入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审核拨付
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采用阶段性拨付、一次性拨付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左右。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项目评估或验收通过后,拨付相应资金。
绩效评价与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上海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项目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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