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旅规〔2020〕1号 )的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促进区域文化交流合作,提升文艺工作者能力水平,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文化事业发展,设立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滚动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文化事业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机构)
设立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长、区政府分管财政、文化和旅游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文明办、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区文物局),负责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1、在普陀区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文化资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其他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承担普陀区重要文化事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普陀文化品牌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支持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区内文旅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在本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在本区设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匹配工作室项目资金,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设立在本区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设立或举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或者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在免费开放、原创展览、社会教育活动、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等方面开展的优秀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策划、实施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提升普陀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与本区相关的旅游线路开发、培育、推介及品牌建设,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8、支持本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单位、旅游基地等旅游场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9、对通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资金确定支持的在我区的项目,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
10、专项资金组织、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费用,列入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实行每年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办公室根据本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验收考核重点指标。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申报:
1、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
2、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基础文化项目、已获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3、曾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单位有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项目的;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4、申报项目预算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公用等日常运营经费的。
5、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项目评审)
专项资金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涉及企业申报的,由专项资金办公室转相关企业一口受理单位预审,通过后进入资格审查程序)。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通过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具体方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以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首款按60%的比例进行拨付,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拨付尾款。
第四章 评估监管
第十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体、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内容。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管理验收)
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两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60日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
根据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绩效管理范围。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和事由。专项资金办公室视情况做出继续支持、核减支持资金或不支持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收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意见由普陀区文旅局(普陀区文物局)、普陀区发改委、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