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近日印发,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主要考虑是什么?制定遵循了什么原则?支持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奖励资金操作流程是什么要求?详↓
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全国看,“双碳”战略引领可再生能源革命。可再生能源承担了能源转型和保供双重责任,重要性日趋凸显。截至2021年底,我国风电、光伏装机均超过3亿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1/4;到2030年风电、光伏装机要超过12亿千瓦,可再生能源正加快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
从上海看,能源绿色转型要求深度挖潜市内资源。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不如中西部地区,土地屋顶成本高、项目单体规模小。在国家全面取消中央财政补贴、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大环境下,需要地方扶持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深度挖潜,持续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助力城市绿色发展。
基于以上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两部门名义印发。
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适应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需要。通过扶持政策助力本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持续提升我市绿色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降低全社会用电碳排放强度,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至2030年,力争全市风电、光伏装机分别达到500万千瓦和700万千瓦。
二是适应我市光伏全面发展和创新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全面推动我市工业、公共机构、交通、公共建筑、住宅、农业等领域光伏+综合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道路隔音屏、光伏建筑一体化、住宅“坡改坡”等创新示范项目,实现城市建筑与光伏发电设施的深度融合。
三是适应海上风电从近海迈向远海发展的需要。由于近海资源有限,未来海上风电将从近海逐步迈向远海。按照国家批复我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加快国管深远海域海上风电开发,积极探索建设海洋能、储能、制氢等多种能源资源转换利用一体化设施。
制定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效定奖,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光伏项目延续度电奖励方式,风电项目采用投资奖励方式,均分5年拨付。强化项目绩效跟踪评估,注重项目建设运营实效。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引导社会投资。针对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成本和上网模式,差异化制定奖励标准。对常规光伏仍予以适度奖励,加大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场址离岸距离较远的海上风电项目。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管理机制建设。坚持目录管理,设立可再生能源奖励目录,列入奖励目录的项目才能获得扶持。落实分级管理,奖励项目由区发改委初审转报和监督,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公示。完善系统支撑,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电网企业统一计量、申请奖励资金并转拨给各项目单位。
支持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2022-2026年新投产可再生能源项目,奖励资金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是常规光伏总体延续2021年奖励标准。常规光伏度电奖励标准为:光伏电站0.1元,分布式光伏中学校光伏0.12元、其他分布式光伏0.05元。其中,对执行非居民电价的分布式光伏,由奖励发电量调为仅奖励上网电量。
二是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较大力度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度电奖励标准为0.3元。
三是海上风电项目给予差异化的支持。离岸距离50公里以内的近海风电不再奖励;对深远海风电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风电,按每千瓦500元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奖励资金操作流程有什么要求?
一是发布目录。项目投产发电后,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目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形成拟新增奖励项目目录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电网企业。
二是资金拨付。电网企业将光伏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风电投资主体将项目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审核发电量和奖励金额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节能减排办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使用计划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是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